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