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