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