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