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