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完成变更情况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
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人民群众反应和舆论反响情况;
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报告完成界线勘定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