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家论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

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

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