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三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