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