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