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初次制定的收费标准,可以规定试行期。试行期满后继续收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收费标准,由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