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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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