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