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