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