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