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