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