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