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