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