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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2.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3. ××地区/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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