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