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