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血站对省级血液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结果不服,可以向国家血液检定机构(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申请复检,国家血液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