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血液管理监督员,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监督管理任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