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积极开展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 血站不得单采原料血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