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