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一章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第三条 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