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3. 第一章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第三条 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