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