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