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