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供血浆者,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