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一条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