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