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