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