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第35.33条
第35.33条 通用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供试验件和合适的试验设施,包括设备和合格人员,并且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要求进行规定的试验。
所有自动控制和安全系统必须处于工作状态,除非局方同意由于该试验的性质而不可能或者不被要求。如果需要用于验证,在保证试验严酷度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用不同的螺旋桨构型进行试验。
申请人无法充分证明符合本规定的任何系统或者部件,都需要进行附加试验或者分析,以表明该系统或者部件在所有公布的环境和运行条件下都能够执行其预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