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六条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核销管理 第六条 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单独申报退税。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应分开独立申报。 第三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