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认定手续: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