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 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认定手… 第五条 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认定…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