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再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中附件6《融资租赁公司月度情况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