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等的联动监管机制,将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估结果作为现场检查、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指导融资租赁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