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监管报告,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变化、发展趋势特点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年度监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辖内融资租赁行业基本情况及主要变化;
本年度在行业监管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制定的监管规制;
本年度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行业优秀做法和主要成绩;
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情况;
融资租赁公司违规及未达标情况;
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