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