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