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