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