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