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